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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9 证券简称:SST鑫安 项目:公司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7-04-17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受理日期:

    2007年1月17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郑州分行)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5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882672.47元、利息1132404.01元(利息计至2006年12月20日)及2006年12月21日至偿还本息期间的利息;(2)、认定本案抵押合法有效并以抵押物优先受偿;(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相关的诉讼费用。同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了借款5000万元的相应证据及抵押合同二份,编号为76012005280005抵押合同约定公司以0550100022--0550100075 , 0550100101--0550100110 及0550100112--0550100151号共计104本房产证项下的、建筑面积为57357.46平方米的房产及焦国用(2005)第006号、焦国用(2005)第007号、焦国用(2005)第008号、焦国用(2005)第009号、焦国用(2005)第010号土地证项下的土地进行抵押贷款3000万元;编号为76012005280130抵押合同约定公司以评估价值为26255872.4元的机器设备进行抵押贷款2000万元。

    2、诉讼机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受理本案。庭前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2007年3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豫法民二初字第5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为:1、公司确认尚欠浦发行郑州分行借款本金49882672.47元、利息1132404.01元(利息计至2006年12月20日),并同意按计划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及2006年12月21日至偿还本息期间的欠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公司同意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归还本息:(1)、2007年3月23日前归还借款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2007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3)、2007年5月31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9880672.47元及全部利息;3、如公司未按时还款,浦发行郑州分行有权以已依法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地产及设备(具体抵押物以编号分别为 76012005280005、76012005280130的抵押合同为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265085.38元,由于浦发行郑州分行已经预付,公司同意于2007年5月31日前交付;5、公司在执行以上还款计划过程中,任何一期未按期还款,即视为违约,浦发行郑州分行有权对全部未还的借款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以上款项按期或提前还清后,浦发行郑州分行同意解除对该笔借款的抵押物的登记手续;7、有关该两笔借款的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8、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即生效。

    三、最新进展情况:

    2007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执字第00022号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能按照该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并由孙志平担任本案的主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以上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以上诉讼尚未完全结束,法院执行资产的后续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故无法确定对2007年年报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予以公告。请广大投资者进一步关注以上案件进展情况,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执字第00022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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