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年2月4日,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告知公司: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焦作市信托投资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和焦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所等五家单位因公司欠款,已申请法院裁定公司破产还债,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破产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劳动大厦
    法定代表人:童永久,局长
    被申请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环城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谢国胜,公司董事长
    2、申请人: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环城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谢国胜,公司董事长
    3、申请人:焦作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工作领导小组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5号
    负责人:侯趁意,清算组组长
    被申请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环城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谢国胜,公司董事长
    4、申请人: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杨长青,主任
    被申请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环城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谢国胜,公司董事长
    5、申请人:焦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住所地:焦作市南通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冉国富,所长
    被申请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环城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谢国胜,公司董事长
    二、案件受理情况: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日收到了以上五家单位的破产还债申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4日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送达公司,通知公司于三日内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对:
    1、债权的真实性;
    2、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3、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三、申请破产的原因:
    1、截止2006年12月底,公司已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3001244.40元,失业保险费989885.17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100655.51元,工伤保险费635435.60元,生育保险费1593806.2元,合计18321027.30元。
    申请人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因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还债。
    2、根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焦民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公司担保造成的损失400万元及利息。根据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市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资产的通知》[焦国资(2007)2号],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权划转给申请人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占有和管理。
    申请人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还债。
    3、因借款纠纷,截止2007年1月18日公司应当偿还申请人焦作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领导小组借款本息合计26903089.52元。
    申请人焦作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因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还债。
    4、申请人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系市政府水资源管理的职能机构,根据申请人与公司2004年度、2005年度分别签订的收费协议,公司应当支付水资源费150万元,实际支付了223700元,欠缴1276300元。
    申请人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因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还债。
    5、申请人焦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所系市政设施管理的职能机构,根据申请人与公司2004年度、2005年度分别签订的收费协议,公司应当支付污水处理费220万元。
    申请人焦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所因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还债。
    四、公司对破产申请的意见:
    截止2006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585888849.24元,总负债为473802128.35元,净资产为112086720.89元(未经审计)。公司自2005年6月13日起,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目前仍无望恢复生产,且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面临债务危机。
    公司因停产时间超过三个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05年10月份被实施了其他特别处理。如公司2006年度业绩仍为亏损或上述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相关信息公告之日起,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因上述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公司存在破产的风险:如果上述申请被法院裁定公司破产还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