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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9 证券简称:SST鑫安 项目:公司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07-02-1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修改、变更议案的情况,《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2月9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07年2月5日-2007年2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2月5日至2007年2月9日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2月5日上午9:30至2007年2月9日下午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07年2月1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建国饭店二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主持人:秦海员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82名(其中个人股东380名),代表股份575028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45%。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2名,代表股份43979295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54.8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97%。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流通股股东380名,代表股份1352352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27.5%。其中,现场投票的流通股股东3人,代表股份2326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0.04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8%;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377人,代表股份13500262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27.4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349%;经公开征集委托董事会投票的股份数为0股。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

    股东分类      代表股份   赞成股份   反对股份   弃权股份  赞成率
    全体股东      57502823   51598683   5752640    151500    89.73%
    非流通股股东  43979295   43979295       0          0     100%
    流通股股东    13523528   7619388    5752640    151500    56.34%
    

    2、表决结果:

    该议案虽获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未获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本次大会未通过《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投票方式    投票结果
    1       黄冠辉           731000     交易系统投票      同意
    2       赖顺兴           563167     交易系统投票      同意
    3       陈启新           466251     交易系统投票      同意
    4       史长喜           412700     交易系统投票      反对
    5       伍宝文           338200     交易系统投票      反对
    6       孙佳             300000     交易系统投票      同意
    7       徐群仙           287400     交易系统投票      反对
    8       叶长娟           265000     交易系统投票      反对
    9       杨丽春           264369     交易系统投票      反对
    10      吴志军           262900     交易系统投票      同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叶鸿 廉军魁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3、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文件完整备置于本公司证券部。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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