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4月11日
    2.召开地点:由于山阳宾馆装修临时改在焦作市亚细亚大酒店五楼会议室召开公司在确定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时,山阳宾馆尚在正常营业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后,山阳宾馆小部分停业装修,但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未造成影响。直到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山阳宾馆全部停业装修。为此,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安排专人在原会议召开地点--焦作市山阳宾馆进行接待,并在山阳宾馆的两个大门醒目的地方张贴通知,告知召开会议变更后的地点。另外,公司新变更的会议地点与原会议地点相距约300米,对于参加会议股东的行程未有重大影响,故未对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造成影响。
    3.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4.召集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 持人: 董事、董事会秘书秦海员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37717220股、占上市公司有总股份29.15%。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11208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4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通过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资河南永媒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211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第一大股东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表决进行了回避。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申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文件完整备置于本公司证券部。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