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受理日期:2005年12月19日
    2、诉讼机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5年12月30日、31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1月4日,本公司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5-029号),相关情况详见2005年1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焦作鑫安重大诉讼公告"。
    三、判决情况
    2006年1元5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三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2006年1月17日,本公司收到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焦民初字第16号、第17号、第18号、第19号、第20号《民事判决书》。
    1、(2006)焦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对应于上述《重大诉讼公告》"二、案件起因-1"的诉讼)的判决如下:
    ⑴被告焦作鑫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借款2745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⑵被告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7260元,由被告焦作鑫安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2、(2006)焦民初字第17《民事判决书》(对应于上述《重大诉讼公告》"二、案件起因-2的诉讼)的判决如下:
    ⑴被告焦作鑫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借款9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⑵被告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5010元,由被告焦作鑫安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3、(2006)焦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对应于上述《重大诉讼公告》"二、案件起因-2"的诉讼)的判决如下:
    ⑴被告焦作鑫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借款29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⑵被告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5010元,由被告焦作鑫安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4、(2006)焦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对应于上述《重大诉讼公告》"二、案件起因-1"的诉讼)的判决如下:
    ⑴被告焦作鑫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借款285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⑵被告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2510元,由被告焦作鑫安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5、(2006)焦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对应于上述《重大诉讼公告》"二、案件起因-3"的诉讼)的判决如下:
    ⑴被告焦作鑫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借款94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⑵被告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7010元,由被告焦作鑫安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四、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诉讼对2005年度报告期利润无影响。
    2、本次诉讼对本年度报告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执行时,一方面可能执行银行存款,减少公司流动资金,从而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可能执行公司资产,这样也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故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焦民初字第16号、第17号、第18号、第19号、第2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