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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9 证券简称:ST鑫安 项目:公司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6-01-04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公司于2005年12月30日、31日收到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诉本公司及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

    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案件起因:

    1、第一被告于2003年6月18日至2003年9月27日期间在原告处借款7笔,金额2850万元人民币,于2004年9月23日全部到期;于2003年6月18日至2004年6月17日期间在原告处借款5笔,金额2745万元人民币,于2004年10月14日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均由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也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

    2、第一被告于2001年9月30日在原告处借款1笔,金额2900万元人民币,于2007年9月15日到期,但本公司从2005年1月份起,未能按时偿付借款利息,违背了合同相关约定;于2002年1月9日至2002年1月30日期间在原告处借款2笔,原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现余额900万元人民币,于2004年7月20日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均由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

    3、第一被告于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6月22日期间在原告处借款2笔,金额940万元人民币,于2005年6月21日到期,上述借款均由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

    (三)诉讼请求:原告就以上借款纠纷于2005年12月18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诉讼进展: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焦民初字第00016号、00017号、00018号、00019号、00020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举证,五起案件的开庭时间分别为2006年1月5日8时30分、10时00分、14时00分、14时30分、15时00分。

    二、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截止至2005年12月31日,我公司涉及诉讼金额本金部分共计10335万元(未含债务人所欠利息及诉讼费用),约占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6.52%,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及(2006)焦民初字第00016号、00017号、00018号、00019号、00020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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