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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8 证券简称:GST环球 项目:公司公告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002-05-30 打印

    根据《公司章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1.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1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持续、完整而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1.2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信息披露的内容

    2.1定期报告

    2.1.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在指定报 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2.1.2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1.3公司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经交易所登记后,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 度报告全文。  

    2.1.4公司向交易所办理年度报告登记手续,同时向交易所报送以下文件:

    (一) 审计报告原件;

    (二) 年度报告正本及其摘要;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

    (五) 停牌申请;

    (六)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1.5公司在出现以下财务状况异常情形时, 应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工 作日内报送交易所:

    (一)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 即每股净 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三) 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 见的审计报告;

    (四)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 有关部门不予确 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五) 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 导致连续两个会计 年度亏损;

    (六) 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其它情形。

    2.1.6 交易所对公司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是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本在形式上的 审查。公司应认真、及时地答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交易所要求对年度报告有关内 容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2.1.7 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第一季度结束之日 起一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并在指 定报纸披露。  

    2.1.8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十三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  

    交易所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 司按交易所要求办理。 

    2.1.9 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和季度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审计中期报告;

    (二)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2.1.10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报送、 公告和审核按照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执 行。  

    2.2临时报告

    2.2.1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2.2.1.1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报送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按照交易所 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该等会议记录。  

    2.2.1.2 公司公告事项包括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本章2 .2.2、2.2.3和2.2.4节中有关事项;其他事项,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按照交 易所要求公告。  

    2.2.1.3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报送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布。  

    2.2.1.4 公司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 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公告。

    2.2.1.5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工作 日之前发布通知,并在通知中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公 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2.2.1.6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作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 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向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2.2.1.7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 议的,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2.2.1.8 股东大会以会议文件等形式向股东通报的重要内容,如未公开披露过 的,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2.2.2收购、出售资产  

    2.2.2.1 本节所称收购、出售资产是指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 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  

    2.2.2.2 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经董事会批准后,在两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 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上;  

    (二)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 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 元以上;被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收购企业所有者 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三)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 损绝对额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在100万元以上;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 出售 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 亏损值计算;  

    (四)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  

    2.2.2.3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按2.2.2.2条第(一)、(四)项标准计算所得的相 对数字占50%以上;或按2.2.2.2条第(二)、 (三)项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 50%以上,且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除 经董事会批准,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外,公司股东大会还应对此进行审议批准,并公 告。 

    公司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出售的 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或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生效日不超过6个月。 若因特殊情 况不能审计或评估,应在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  

    此外,公司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对收购、出售资产的其它规定。  

    2.2.2.4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收购或出售,在此期 间交易的累计额达到或超过2.2.2.3标准的,按照2.2.2.3的程序进行公告,未达到 该标准的可以不公告。2.2.2.5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收购、 出售资产,比照公司行为进行公告。公司的参股公司(持股50%以下)收购、出售 资产,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按照2.2.2.3和2.2.2.4的标准和程 序进行公告。  

    2.2.2.6 公司因收购、出售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履行股东披露义务或要约义 务的同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2.2.7公司在收购、出售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交易实施情况(包 括所有必需的产权变更或登记过户手续完成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2.2.8公司披露上述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同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交易公告文稿;  

    (二) 收购、出售资产的协议书;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如有);  

    (四) 被收购、出售资产涉及的政府批文(如有);  

    (五) 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财务报表;  

    (六) 中介机构对被收购、出售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  

    (七)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2.2.9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协议生效时间;  

    (二)协议有关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工商登记类型、注册地点、 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等;  

    (三)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该资产的名称、中介机构名称、资 产帐面值及评估值、资产运营情况、资产质押、抵押以及在该资产上设立的其他财 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财产的重大争议的情况;

    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系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介绍公司(或企业)的基本情况和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主营收入、净利润等 ,并附收购、出售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果基准日不 是年底,增加披露上一年度损益表);

    收购、出售资产达到2.2.2.3条所规定标准的,增加披露该等资产的历史情况; 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系企业所有者权益,且占被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50%以上,另 增加披露该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或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收 购、出售资产合同签署日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四 ) 公司预计从该交易获得的利益及该交易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五) 交易金额(包括定价基准)及支付方式(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还包括 有关分期付款安排的条款);  

    (六) 该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七) 出售资产的,说明出售所得款项的用途;  

    (八) 收购资产的,说明是否与招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 书中列示的项目相关,并说明该项交易的资金来源;  

    (九) 须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事项, 明确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和进 展情况;  

    (十) 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披露有关情况;  

    (十一) 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公司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 披露规避的方 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  

    (十二) 收购资产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的安排计划;

    (十三)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2.3关联交易

    2.2.3.1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2.2.3.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 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2.2.3.3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2.2.3.3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指: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1. 父母;2. 配偶; 3. 兄弟姐妹;4. 年满18周岁的子女;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2.2.3.4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2.2. 3.2 条和2.2.3.3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2.2.3.5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 行为,其披露适用2.2.3.7、2.2.3.8、2.2.3.9、2.2.3.11、2.2.3.12、2.2.3.13、 2.2.3.14条规定;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 后的数额,适用2.2.3.7、2.2.3.8、2.2.3.9、2.2.3.11、2.2.3.12、2.2.3.13、2. 2.3.14条规定。

    2.2.3.6 公司关联交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 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 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2.2.3.7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 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 不 得参与表决:

    (1) 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 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等企业 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四) 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关联股 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 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

    2.2.3.8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300万元, 且低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不适用本节规定。

    2.2.3.9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 万元之间或占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2 .2.3.11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2.2.3.10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照2.2.2.8条的规定向交易所提交文件。

    2.2.3.11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 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 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 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 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者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 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 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七) 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得意见;

    (八) 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公司支付款项的, 说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之日 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该等款项收回或成为坏帐的可能作出 判断和说明;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十)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关联交易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还应参照2.2.2.9条的要求披露。

    2.2.3.12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决议后二个工作日内报送交易所 并公告。公告的内容须符合2.2.3.11条的规定。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 投票权。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 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 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公司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2.2.3.13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 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制度2.2.3.9条所述标准的,按2.2.3.9条的规定披露。

    2.2.3.14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 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2.2.3.12条所述条件的,按照2.2.3.12条的规定披露。

    2.2.3.15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供销协议、 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前一个定期报告中已经披 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 著变化的,公司可以不执行本节上述条款,但是应在定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报告 附注中就报告期内协议的执行情况作出必要说明。

    2.2.3.16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交易, 可以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 披露:

    (一) 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缴纳现 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 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 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2.2.3.17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2.2.4其他重大事件  

    2.2.4.1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的,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 作日内发布首次风险提示公告。  

    2.2.4.2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 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10%以上的,公司应在知悉该事件后及时报告并公告;  

    (二) 公司根据第(一)项规定披露信息前, 向交易所报送有关法律文书的复 印件;  

    (三) 对诉讼、仲裁事件的披露,说明诉讼、仲裁受理日期,诉讼、 仲裁各方 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名称和所在地, 诉讼或仲裁的原因、依据及诉讼、仲裁的请求,判决或仲裁的日期、结果以及各方 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等。  

    2.2.4.3. 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除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将追偿情 况及时披露外,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 供担保。公司为上述公司、个人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 计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应及时报告并公告;  

    (二) 公司根据第(一)项规定披露信息前,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协议的复印件;

    (三) 对担保事项的披露,说明担保协议签署及生效日期,债权人名称, 担保 的方式、期限、金额,担保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被担保人基本情况等:被担保 人为法人的,披露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公司 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被担保人为个人的,披露内容包括姓名、与公司的关联关 系或其他关系;  

    (四) 根据第(一)项披露的担保事项,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 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及时报告并公告;  

    (五) 根据第(一)项需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出现破产、 清算及其他可 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公司知悉后应及时报告并公告。  

    2.2.4.4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且所涉及的数额达到2.2.2.2所规定标准的, 比照 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披露:  

    (一)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 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 大额银行退票;  

    (三)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四) 遭受重大损失;  

    (五) 重大投资行为;  

    (六) 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 重大行政处罚(若不涉及具体数额,应当披露被查处的具体内容);

    (八)交易所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  

    2.2.4.5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 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订立2.2.4.4条第(一)项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 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五)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七)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八)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九) 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十) 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 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三)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五) 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十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十七)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八)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十九) 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二十) 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公 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十一) 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2.2.4.6公司出现2.2.4.5条第(五)项所述情形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三)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新项目的有关立项批文(如有);  

    (五)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如有);  

    (六)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提供有关的评估报告或审 计报告;  

    (七)原项目的终止协议及说明(如有);  

    (八)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文稿;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2.4.7公司出现2.2.4.5条第(五)项所述情形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和对策等情况的 说明;

    (三)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还应当比照本章第二节的规 定进行披露;

    (四)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比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进行公告;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2.4.8 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且导致该 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及时公告,说明有关因素及其对业绩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向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 预计的业绩变化和造成变化的原因;  

    (二)董事会确认预计的依据及过程是适当和审慎的函件;公司聘有独立财务顾 问的,提交独立财务顾问确认公司董事会作出该预计的依据及过程是适当和审慎的 函件。  

    2.2.4.9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出现本节所述情形的,视 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节规定。  

    2.2.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2.2.5.1 公司应长期关注本公司股票的交易以及公共传播媒介、网站对本公司 的报道。  

    2.2.5.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一) 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 公共传播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公司出现上述的情况时,若交易所要求,则公司可比照2.2.5.6 条的规定发布 公告。

    2.2.5.3 股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形, 认定其是否属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  

    (一) 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二) 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三) 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四) 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五) 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第(一)至(四)项情形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股票,其异常波动的计 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司应按照2.2.5.2的规定进行公告。

    2.2.5.4公司针对有关传闻发布公告时, 向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的同时提供传 闻在公共传播媒介中传播的证据。  

    2.2.5.5 公司对有关传闻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 公司的真实情况;  

    (三) 经交易所同意的其他内容。  

    2.2.5.6 公司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或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无关, 在公告中应作出说明;若与本公司有关,则应当披露可能影响其股票价格的信息。

    2.2.6公司的合并、分立  

    2.2.6.1 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2.2.6.2 涉及公司股份变动的合并、分立方案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抄报交易 所。

    2.2.6.3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 事项,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3.信息披露的程序

    3.1股东大会的信息披露操作程序

    3.1.1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起草, 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 员签字认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惩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1.2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告。

    3.1.3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指定披露报社及指定披露网站的 联络,并负责记录每次公告的联络人,公司信息披露时的有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室收存、保管,以备股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查询。

    3.2董事会的信息披露操作程序

    3.2.1公司董事会公告内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起草, 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 签字认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惩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2.2公司董事会公告内容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告。

    3.2.3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指定披露报社及指定披露网站的 联络,并负责记录每次公告的联络人,公司信息披露时的有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室收存、保管,以备股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查询。

    3.3监事会的信息披露操作程序

    3.3.1公司监事会公告内容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起草, 并经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 签字认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惩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3.2公司监事会公告内容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告。

    3.3.3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或监事会主席负责与指定披露报社及指 定披露网站的联络,并负责记录每次公告的联络人,公司信息披露时的有关文件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收存、保管,以备股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查询。

    4.信息披露的方式

    4.1报刊登载、备置文件

    本公司的公告内容应当在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信息披露的报刊上予以刊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4.2文件备案

    详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4.3答复询问

    详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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