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 年修订本)及《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纸业”)独立董事王利平、葛洪君、傅玉清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审议的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认为该方案及同步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及上市公司收购,维护了流通股股东持有吉林纸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提升了吉林纸业股票的账面价值和内在价值,兼顾了非流通股股东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如在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上为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实施类别表决,安排实施董事会征集投票权操作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本人认为,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符合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解决了公司股权分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总之,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同意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独立董事签字:王利平、葛洪君、傅玉清    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