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8月30日制作了《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江苏苏宁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及张康黎先生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就江苏苏宁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集团")和张康黎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联合收购吉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市国资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0,009.808万股国家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50.06%),并同步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事宜,向公司全体股东进行了报告,并于2005年9月2日公告了上述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及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2005年9月15日,本公司与吉林市国资公司、苏宁集团和张康黎先生共同签署了《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与重组的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张康黎先生不再作为受让主体受让吉林市国资公司持有的*ST吉纸59,957,475股国家股股份(占*ST吉纸股本总额的15.00%),原由张康黎受让的股份全部转由苏宁集团受让,即苏宁集团以1元人民币的方式受让吉林市国资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全部200,098,080股国家股(占股本总额的50.06%)。
    张康黎先生不再作为一致行动人与苏宁集团共同对本公司实施资产重组,张康黎将其在南京天华百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百润")和南京华浦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浦高科")中拥有的4,222.80万元出资和703.80万元出资(分别占两家公司注册资本的23.46%)全部转让给苏宁集团,并由苏宁集团在受让上述股权后将其在天华百润和华浦高科中分别拥有的17,100万元出资和2,850万元出资(分别占两家公司注册资本的95%)出售给本公司,并由苏宁集团豁免因此形成的本公司应付股权转让款402,779,018.16元人民币。
    经上述变更后,本公司收购方由苏宁集团和张康黎先生两方变更为苏宁集团一方,收购方受让吉林市国资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全部50.06%的股份;本公司重组方由苏宁集团和张康黎先生两方变更为苏宁集团一方,重组方向本公司置入的资产不变,仍为天华百润和华浦高科各95%的股权,且重组方仍豁免本公司由于受让上述资产而产生的全部债务。经董事会对收购人的调查,收购人对本公司收购的意图及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均未发生变化。
    因此,董事会认为,上述收购方及重组方的变动,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将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