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4月30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吉中民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获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关于申请我公司破产的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破产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吉林市商业银行
    地址:吉林市解放大路15号
    法人代表:毕国军,行长
    2、被申请人: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林荫路9号
    法人代表:张孝中,董事长
    二、受理法院名称及所在地、受理时间
    名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在地: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受理时间:2005年4月29日
    三、申请破产原因
    申请人吉林市商业银行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四、法院裁定内容
    2005年4月30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吉中民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1、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巨额亏损,无力清还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立案受理申请人吉林市商业银行请求被申请人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
    2、根据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5年8月4日上午9时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松江东路5号)第一审判庭召开。
    五、本公司对上述破产申请的意见
    截止200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为210438万元,总负债为233769万元,净资产为-23331万元。自2003年2月28日起,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面临债务危机。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本公司力争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期间与债权人达成和解,避免破产清算局面的出现。公司董事会决定积极通过和解,实施债务重组。目前重组洽谈事宜正在积极进行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由于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已在2005年4月26日披露2004年度报告时停牌。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仍为亏损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届时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公司、员工等多方利益的原则,扎实推进资产重组工作,并围绕解除债务危机和恢复生产以及实施完成技改项目等目标,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及时对上述民事裁定和资产重组等相关事宜做出相关的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张孝中
    二00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