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7月7日,公司收到吉林市商业银行诉我公司、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传票。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吉林市商业银行
    第一被告: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50万元,利息9,106,543.48元,合计64,606,543.48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4月,公司在吉林市商业银行江北支行分别借款280万元、4210万元,借期一年,于2004年4月4日到期;在吉林市商业银行上海路支行借款600万元,借期一年,于2004年4月20日到期;在吉林市商业银行四川路支行借款460万元,借期一年,于2004年4月30日到期。上述借款全部由吉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公司在吉林市商业银行累计借款5550万元,欠息9,106,543.48元。因公司无力偿还上述借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吉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将于2004年8月10日开庭审理。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04年7月7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交通银行吉林分行诉讼我公司、吉林化纤进出口公司偿还借款一案。
    原告与我公司于2003年12月9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为交银吉2003年营贷字0301020021号),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期限自2003年12月9日至2004年10月9日。由于原告认为我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经营不断恶化,重组尚未取得任何进展,已无力偿还到期借款。因此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法》、《担保法》及《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316872.63元,吉林化纤进出口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此案将于2004年8月11日开庭审理。
    除此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吉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公司仍处于暂停生产状态,财务状况不断恶化,重组尚未取得进展,预计公司2004年上半年将出现较大额度亏损。上述诉讼将对公司全年经营效益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张孝中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