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11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12月26日上午九点
    2.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本公司九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芝旭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27,42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37%。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42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
    3. 结论性意见: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监事签署的2006年临时股东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2006年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