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3月30日上午10:00在本公司二楼多功能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人共12人,代表股权119737020股,占公司总股本22500万股的53.22%,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庞莉萍女士主持,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否决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控股股东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有新的考虑,否决了该议案。
    同意股权30000股,反对股权119700000股,弃权股权7020股,同意股权占总表决股权的0.025%。
    二、审议通过了成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股权119732340股,反对股权0股,弃权股权4680股,同意股权占总表决股权的99.9961%。
    三、否决了关于受让部分“丰乐”商标所有权的议案
    由于该议案涉及国有资产转让,需经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及中介机构价格评估,截止目前,政府尚未批复也未进行价格评估,故股东大会否决了该议案。
    同意股权1000股,反对股权29000股,弃权股权7020股,同意股权占总表决股权的2.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的议案
    同意庞莉萍女士因工作原因辞去董事职务
    同意股权119737020股,反对股权0股,弃权股权0股,同意股权占总表决股权的100 %。
    选举吴大香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股权119737020股,反对股权0股,弃权股权0股,同意股权占总表决股权的100 %。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三年三月三十日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意字(2003)第016号
    致: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刘家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本所律师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及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成新独立董事因故未出席本次会议,黄速建独立董事授权刘爱群独立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刘德雨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题并形成了相关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