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种业")存在以前年度存在编造虚假会计资料、募集资金使用虚假披露和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
    1、公司在2002年年度报告中对以前年度存在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调减以前年度虚增利润4005万元,其中1997年为528万元,1998年为1438万元,1999年为1026万元,2000年为71万元,2001年为942万元;
    2、将历年来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收益共计10943万元计入主营业务利润,其中1997年1749万元、1998年1939万元、1999年1198万元、2000年6057万元;
    3、虚构募集资金投向5490万元,其中虚列固定资产2353万元、在建工程2002万元、长期待摊费用1135万元,上述款项实际用于证券投资;
    4、大量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行为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金额巨大。公司自1997年4月上市以来,多次动用自有资金和挪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1997年底用于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的金额5051万元、1998年底15135万元、1999年底8496万元、2000年底17689万元、2001年底11289万元。而公司仅在2000年年报中披露过委托给上海博采企业有限公司的6100万元理财款,其余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事项均未披露。
    上述事项导致丰乐种业自1997年至2002年中期各年度披露的定期报告均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2002年9月7日公司委托给上海博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理财款1.01亿元受大连证券案牵连,被公安部立案调查,涉及的资金及有价证券被司法冻结,造成该项委托理财预计损失7000万元,公司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丰乐种业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7.4.4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现任董事王春生、王金生、徐继萍、程钢、张国良和前任董事张海银、庞莉萍、孙兰芳、崔建望、陈晓剑、李莹、郑文俊未勤勉尽职,对相关定期报告签字确认,在上述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2、4.2条及《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上述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零零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