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商标转让概述
    根据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合肥市种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1997年1月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四条的规定:“甲方(合肥市种子公司)在乙方(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五年后,向乙方转让‘丰乐’商标……”。经与控股股东友好协商,控股股东同意向本公司有偿转让仅限于农作物种子的“丰乐”商标所有权,转让价格以中介机构评估值为准。
    二、商标转让有关事宜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12月27日上午9:0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二届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控股股东商标的议案》,同意按1997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受让仅限于农作物种子的“丰乐”商标所有权。
    由于本次商标转让涉及国有资产转让,须经相关国资部门批准。现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已达成转让意向,但尚未签订转让合同,具体转让事宜需经中介机构评估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本公司将作持续性公告。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