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将于近期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3、公司股票的复牌具体时间详见《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1月24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1月20日-2006年1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1月20日至2006年1月24日每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1月20日9:30至2006年1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01号丰乐国际大酒店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徐继萍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17人,代表股份150,740,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5,000,000股的67.00%。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19,700,000股,占公司全部非流通股的100%。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16人,代表股份31,040,192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29.48%。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4人,代表股份3,915,653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其中,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39人,代表股份3,844,273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
    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362人,代表股份27,124,539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稿)》方案全文详见2006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0,740,192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31,040,192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149,277,06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
    反对票1,346,12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
    弃权票117,00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29,577,06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9%;
    反对票1,346,12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
    弃权票117,00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3、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119,70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非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4、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参加方式 表决结果 1 安徽省新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994,893 网络投票 同意 2 义福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957,301 网络投票 同意 3 马道兰 800,000 委托董事会投票 同意 4 刘贵兰 547,000 委托董事会投票 同意 5 胡建跃 353,200 网络投票 同意 6 九方制药 346,740 网络投票 同意 7 李三章 316,570 网络投票 同意 8 陈瑞珠 309,200 网络投票 同意 9 杜广华 266,914 网络投票 同意 10 安徽科技开发公司经营部 253,961 网络投票 同意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李益如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丰乐种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及修改、表决程序和公告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