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股证字2002第022号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以及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或“锦龙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汤云波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 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02年5月24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巨 潮”网站上刊登了《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和《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 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 2002年6月1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巨 潮”网站上刊登了贵公司董事会《关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和贵公司第一大 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临时提案:《关于提 议增补蓝永强先生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临时提案》。
    3. 2002年6月25日上午九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广东省 清远市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 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由贵公司董事签字认可。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意见》的规定,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手册,本所律师查实: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其中B股股东0人), 所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4,221,844股(其中B股0股), 占贵公司股份 总数的7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各报告及议案:《2001 年度审计报告》、《2001年度报告》及《2001年度报告摘要》、《2001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计提和核销2001年资产减值准 备的报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预 案》、《董事、监事津贴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董事会成员调整的议案》、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资产减值准备内部控制制度》、《关于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临时提案《关于提议增补蓝永强先生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 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修改章程的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临时提案 《关于提议增补蓝永强先生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临时 提案》的表决中,关联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按锦龙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结果。会议通 知中所列报告及议案和临时提案均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授权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新议题的提出。
    2002年6月1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巨潮” 网站上刊登了贵公司董事会《关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和贵公司第一大股东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临时提案:《关于提议增 补蓝永强先生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临时提案》。经本 所律师核查,上述临时提案的提出、公告和表决符合《规范意见》和贵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除上述临时提案之外,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均 没有提出其他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新提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汤云波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