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7日向本公司董事会递交了《关于 提议增补蓝永强先生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临时提案》, 要求提交到2002年6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45,327,866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29.76%,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53 号《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认定该临时提案 合法有效,同意在2002年6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该项议案。
    一、《关于提议增补蓝永强先生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 事的临时提案》全文如下: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持有广东锦龙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股份”)法人股45,327,866股,占总股本的29. 76 %,为第一大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53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新世纪公司现向锦龙股份董事会递交《关于提议增补蓝 永强先生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临时提案》,请审核公 告后,提交于2002年6月25日召开的锦龙股份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蓝永强先生是为锦龙股份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广州 证监[2002]126号《关于加快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蓝 永强先生已不适合继续担任锦龙股份独立董事,他本人也已向锦龙股份董事会提出 辞去独立董事的申请,现提议增补蓝永强先生为锦龙股份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附:蓝永强先生简历
    蓝永强,男,35岁,法学学士,律师,曾在甘肃省政法学校任教,现任广东广 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过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