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订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为出席会议的方式,包括: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二)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在确定的时间,确定的地点召开监事会会议。
    (三)传真或电话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通知应 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主席提议或依据监事提议决定召开会议。
    (二)确定会议主题或内容,指定一名监事准备会议材料,安排会务。
    (三)指定监事将议题、材料交监事会主席审定。
    (四)指定监事按监事会主席确定的会议时间、地点进行会务筹备。
    (五)发会议通知至各位监事,监事应在通知回执上签字(临时会议除外),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 知的日期。
    第四条 除监事会例会外,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例会的决 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 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 权原因,无故缺席并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六条 会议材料应在会议正式召开三天前送达各位监事,监事须在会前完成 材料的阅读及发言准备。
    第七条 监事会议一般程序
    (一)主持人明确会议议题、会议要求。
    (二)根据议题,监事作主题发言(公司财务检查主题、公司董事、经理及其 他高管人员行为监管主题、其它主题)。
    (三)审阅材料、讨论。
    (四)会议议题表决、形成会议决议、主持人作总结。
    (五)到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八条 监事会议主持人由监事会主席担任,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可指定 一名监事行使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监事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一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指定一名监事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准 确。会议结束后,与会监事现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议纪要、决议必须在会 议后两天内打印签字完毕。
    负责会议记录的监事应当及时整理会议材料,依时间顺序编排归档,应当依《 章程》规定和实际需要将监事会重要文件如监事会决议、纪要等送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处。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文件包括会议记录、决议、纪要、财务检查的索证材料及涉 及公司董事、经理、高管人员行为的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均属秘密,不得外泄。查 阅此类文件,须经监事会主席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应本着勤勉、诚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公允议事。
    (一)对每一会议议题,监事应独立发表意见。
    (二)监事的会议意见,不因其与事实有偏差或不成熟而受到指责。
    (三)监事若依据事实和政策法规,认定个人意见正确,但与监事会大多数意 见不一致的,可以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任何情况下,监事均须首先服从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个人意 见可予保留。
    (五)监事对监事会议内容负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将监事会议的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呈交股东大会,并积极 取得与董事会的沟通,以促进公司工作的开展,但此种信息传输、沟通的形式、内 容由监事会统一确定,监事个人不得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 议。
    (一)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可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二)通过列席董事会议,了解并监督董事会运作程序、工作情况,并作出判 断。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 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 会有义务向股东单位报告直到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决。
    第十七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应接受董事会秘书处的工作要求,主动参与认 真配合,开好会议。负责记录的监事应特别就监事的会议发言作好记录。
    监事应遵守董事会的会议规则要求,如有不同意见,一般在会后以适当的方式 集中向董事会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利用传真、电话方式就公司问题进行讨论,并最终以监 事会成员签字认可的决议为准。
    传真件的最后文本、电话记录作为监事会工作议事的原始文件经整理后归档保 存。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O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