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交易与管理暂行条例》、《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根据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清中法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广东发展银 行清远分行作为全权人和质押权人,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强制变卖广东金泰企业集团 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本公司法人股82498208股, 以清偿清远金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和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对广东发展银行的债务。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作为其中一买受方,以每股2.8元,受让其中的45327866股,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 作为另一买受方,以每股2.75元,受让其中的37170342股。
    二、在上述股份变买前, 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与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 公司于2000年9月1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规定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 将持有的本公司45327866股国有法人股以每股2.35元转让给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 有限公司,公司已于2000年9月12日作了提示性公告。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与东莞 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3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该合同规定广东金 泰企业集团公司将持有的本公司37170342股国有法人股以每股2.35元转让给东莞市 荣富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已于2000年11月3日作了提示性公告。现由于清远金泰化纤 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无法偿还对广东发展银行的债务, 广东发展 银行清远分行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卖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全部股份82498208股,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因此上述《股份转让合 同》实际已无法履行, 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与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法院裁定执行。
    三、变卖后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权,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 展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法人股4532786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76%,成为公司第 一大股东,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法人股44170342股(含本次受让前 已持有的7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三、截止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以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管人 员未持有及买卖本公司流通股的行为。
    四、主要股东(法人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转让前: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 82498208 54.16
广州市锦麟投资有限公司 24493356 16.09
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 7000000 4.6
清远市远德针织制衣厂 228000 0.15
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东莞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45327866 29.76
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 44170342 29
广州市锦麟投资有限公司 24493356 16.09
清远市远德针织制衣厂 228000 0.15
    
广东金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