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据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 清中 法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强制变卖本公司持有的广东金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金泰发展”)法人股股权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根据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1)清中法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广东发展 银行清远分行作为债权人和质押权人, 在执行程序的中申请强制变卖本公司提供质 提的金泰发展法人股82498208股, 以清偿清远金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对其 的债务。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作为其中一买受方,以每股2.8元, 受让其 中的45327866股,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另一买受方,以每股2.75元, 受让其 中的37170342股。
    2、在上述股份变卖前,本公司与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于2000年9 月 11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该合同规定本公司将持有的金泰发展45327866 股国 有法人股以每股2.35元转让给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金泰发展已于 2000 年9月12日作了提示性公告;本公司与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3日签 订了《股份转让合同》,该合同规定本公司将持有的金泰发展37170342 股国有法人 股以每股2.35元转让给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金泰发展已于2000年11月3日作了 提示性公告。现由于清远金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无法偿还对广东发展银行 的债务, 广东发展银行清远分行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卖本公司持有的金泰 发展全部股份82498208股,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因此上述《股份转 让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本公告与芝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荣富 实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法院裁定执行。
    3、本公司成立于1992年3月22日,法定代表人黄大智,注册资本43040万元,公司 住所为清远市小市南步路1号。 公司经营范围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 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和本企业及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 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及纺织、印染、制衣、食品等。
    4、截止公告日前六个月,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持有“金泰发展”流通股。
    5、截止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有买卖“金泰发展”流通股的行为。
    6、本公司与受让方无产权关联关系。
    7、本次变卖后,本公司不再持有金泰发展的任何股份。
    8、本次股份变卖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9、备查文件: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清中法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广东 发展银行及广东发展银行清远分行同意解除质押的声明。
    
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    20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