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现将本公司受让广东金泰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泰发展”)法人股股权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根据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1)清中法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以 每股2.75元受让广东发展银行清远分行申请变卖的由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持有的 金泰发展法人股37170342股。
2、在上述股份变卖前,我司与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于2000年11月3 日签订了 《股份转让合同》,该合同规定我司以每股2.35 元受让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持有 的金泰发展37170342股国有法人股,金泰发展已于2000年11月3日作了提示性公告。 现由于清远金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无法偿还对广东发展银 行的债务, 广东发展银行清远分行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卖广东金泰企业集 团公司持有的金泰发展全部股份82498208股,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 因此我公司之前签署的上述《股份转让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 广东金泰企业集团 公司和我司按照上述法院裁定执行。
3、本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5日,法定代表人梁坚荣,注册资本壹亿捌仟壹佰万 元。公司住所为东莞市篁村四环路荣轩大厦三楼。公司现有三名股东, 分别为梁坚 荣,出资1176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5%;叶庆球,出资18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东莞市合智贸易有限公司,出资45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 项目投资;加工;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电子产品;销售:五金制品、机电产品、电 子产品及配件、汽车配件、纸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
4、本公司此次受让“金泰发展”法人股37170342股,占“金泰发展”总股本的 24.4%,受让价格为每股2.75元,受让总金额为102218440.5元。本次转让前,本公司 已持有“金泰发展”法人股7000000股。 本次受让后本公司将持有“金泰发展”法 人股44170342股,占“金泰发展”总股本的29%,成为“金泰发展”第二大股东。
5、截止公告前六个月,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持有“金泰发展”流通股。
6、截止公告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有买卖“金泰发展”流通股的行为。
7、本次受让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8、本公司与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目前, 公司尚不存在 关联法人。
9、本公司与出让方无产权关联关系。
10、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11、本公司承诺:本次受让的金泰发展法人股在一年内不转让, 期满后若需转 让应符合国家规定。
12、本次受让法院裁定变卖的股份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13、备查文件: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清中法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
20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