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现将本公司受让广东金泰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泰发展”)法人股股权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根据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1)清中法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受 让广东发展银行清远分行申请变卖的由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持有的金泰法人股 45327866股。
    2、在上述股份变卖前,本公司与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于2000年9月11 日签订 了《股份转让合同》,该合同规定我司以每股2.35 元受让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持 有金泰发展45327866股国有法人股,金泰发展已于2000年9月12日作了提示性公告。 现由于广东清远金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无法偿还对广东发 展银行的债务, 广东发展银行清远分行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卖广东金泰企 业集团公司持有的金泰发展全部股份82498208股,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 裁定,因此我司之前签署的上述《股份转让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广东金泰企业集 团公司和我公司按照上述法院裁定执行。
    3、本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14日,法定代表人杨志茂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公司住所为东莞市凤岗雁田村镇田北路。公司现有三名股东,分别为杨志茂(出资人 民币6225万元,持有公司41.5%的股权)、胡桂容(出资人民币6225万元,持有公司41. 5%的股权)、东莞市凤岗雁田企业发展公司(出资人民币2550万元,持有公司17%的 股权)。公司经营范围为科教投资、网络投资;销售日用品、电子、五金家电产品。
    4、本公司此次受让“金泰发展”法人股45327866股,占“金泰发展”总股本的 29.76%,受让价格为每股2.8元,受让总金额为126918024.8元。本次转让前,本公司 未持有“金泰发展”的任何股份 , 受让后本公司将持有“金泰发展”法人股 45327866股,占“金泰发展”总股本的29.76%,成为“金泰发展”第一大股东。
    5、本次受让后,本公司作为金泰发展的第一大股东, 将积极履行大股东的权利 和义务,协调金泰发展的其他股东,适当金泰发展的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 初步的设 想是将本公司属下有较好盈利的经营性资产与金泰发展的不良资产相置换, 并拓展 新项目投资,提升金泰发展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6、截止公告日前六个月,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持有“金泰发展”流通股。
    7、截止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有买卖“金泰发展”流通股的行为。
    8、本公司与受让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9、本公司与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有东莞市新 世纪英才学校和广州市正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10、本公司与出让方无产权关联关系。
    11、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12、本公司承诺:本次受让的金泰发展法人股在三年内不转让, 期满后若需转 让应符合国家规定。
    13、本次股份变卖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
    14、备查文件: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清中法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20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