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现将本公司出让广东金泰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泰发展”)法人股股权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2001年1月11日,本公司与广州市锦麟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 ,向广州市锦麟投资有限公司出让本公司所持“金泰发展”法人股2403.7356万股。
    2、本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26日,法定代表人马炳焰,注册资本20665万元, 公 司住所为清远市百嘉纺织工业开发区内。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种规格的 涤纶长丝、化纤布、化纤丝、化纤织轴,服装。
    3、本公司此次出让“金泰发展”法人股2403.7356万股, 占“金泰发展”总股 本的15.79%,出让价格为每股2.35元,出让总金额为56,487,786.6元。
    4、截止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持有“金泰发展”流通股。
    5、截止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有买卖“金泰发展”流通股的行为。
    6、本公司与受让方无产权关联关系。
    7、本次转让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金泰发展的任何股份, 也不存在委托他人行 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8、本公司因向广东发展银行借款,将所持“金泰发展”2403.7356 万股法人股 全部质押给广东发展银行及广东发展银行清远分行, 公司本次出让金泰发展全部法 人股份已获得广东发展银行及广东发展银行清远分行的书面同意。
    9、本公司不存在限制本次出让的金泰发展法人股份裁决、判决等情况。
    10、本次股份转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文件。
    11、备查文件:《股份转让合同》、广东发展银行《关于同意解除所质押金泰 发展股份并协助金泰化纤办理转让该股份的说明》、广东发展银行清远分行《关于 同意解除所质押金泰发展股份并协助金泰化纤办理转让该股份的说明》。
    
清远金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