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13日上午9时在公司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到会股东及授权代表4名,代表股份114,221,8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董事长杨志茂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州正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别收购东莞市富鹏置业有限公司70%和30%股权的议案》
    在本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和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以24,723,63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2、《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的经营范围由“染织、化纤长丝、房地产开发”变更为“实业投资,自来水的生产、供应,供水工程的设计、安装,房地产开发”,同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第十三条。经营范围的变更最终以注册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以114,221,84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吴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锦龙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董事签名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