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借款3000万元,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荣富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法人股21,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3.8%)质押给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荣富公司原为冠富(清远)化纤厂有限公司借款提供的该部分股权质押已同时解除。
    上述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04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