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或授权代表)4 名,代表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8 %。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国明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成立董事会四个专业委员会及独立董事薪酬议案;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2、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1)变更经营范围
    为拓展公司经营业务的需要,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增加销售建材、化工材料和电子产品等项目。并修改《公司章程》第13条,修改为:
    网络与电子信息技术开发应用,软件开发,对高新技术的投资,旅游基础设施投资经营管理,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三级),销售建材、化工材料和电子产品等。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2)《公司章程》第79条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3)《公司章程》第80条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4)《公司章程》第83条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5)《公司章程》第88条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6)《公司章程》第90条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7)《公司章程》第95条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8)《公司章程》第101条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9)《公司章程》第112条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的是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吴岩,结论性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记录、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