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就本公 司受让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股份)15.849%股份出具本报告。
    本报告的签署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内部规 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一、 本公司情况
    本公司于1995年11月27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浙江 省杭州市环城西路48号,注册资本为1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庆治,经营范围为: 实业投资开发,高科技产品开发,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百货、五金交 电、化工产品及原料、针纺织品、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销售、咨 询服务。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0001000441,税务登记证号码330102142934554,联 系电话13901838519,联系传真0571-85278080,联系人 丁晓峰。
    二、 本公司持龙发股份变动情况
    1、本公司持有龙发股份法人股1700万股,占龙发股份总股本的15.849%。
    2、本公司附属公司在报告日未单独或共同持有龙发股份股份。
    3、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未单独或共同持 有龙发股份股份。
    三、 前六个月的股份交易
    本公司其他关联法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之前六个月内没 有买卖龙发股份股份的行为。
    四、 股份转让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方式为司法判决方式。作出判决的法院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为2002年1月31日,送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案由为欠款纠纷。 民事调 解书[(2002)黑商初字第1号]的主要内容为:2000年10月21日, 我公司与黑龙江 省建设开发实业总公司签订了资产购买协议,将所持的二龙山滑雪场、滑道及和平 大厦部分房产转让给黑龙江省建设开发实业总公司,转让价款为7543万元。协议签 订后,我公司如约向其交付了全部资产并协助办理了资产转移手续,但其未能依约 支付相应款项。故此我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黑龙 江省建设开发实业总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700万股 以每股4.40元的价格合计7480万元抵偿给我公司,差额部分的63.2万元由其另行支 付。
    五、 备查文件
    1、载有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简式报告;
    2、本报告书提及的所有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3、一致行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周庆治    南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00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