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受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委派,本律师出席 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会议 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0年11月7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召开公告,于2000年12月8日上午召开。经审查, 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符合公 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0年12月1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包括国家股 股东、法人股股东共24人,代表股份共计104305万股;部分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 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唐钢股份有限公司超薄带钢生产 线项目投资计划。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中,没有股东提出超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所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提案采取记名举手投 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提案表决结果为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经审查,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及提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治海
    20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