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受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委派,本律师出席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三届董事会200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02年8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召开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0日上午9:00在唐钢宾馆多功能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天义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2年9月12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1)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共计10046903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21%;(2)部分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三届董事会200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为审议《公司2002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提案经审议后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赞成票0股,反对票1004690365股,弃权票0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未予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提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卢鑫
    200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