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受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唐钢股份;股票代码:0709)董事会聘请 和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委派,本律师出席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 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律师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1、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0 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三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召开,并于2001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召开公告。 本 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0日上午9∶00在唐钢宾馆多功能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 天义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要求,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1年4月25日。
    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1)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部分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计30人,代表股份共计10155087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1%;(2)部 分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见证律师。
    经审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三届六次董事会决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为:( 1) 审议批准公司 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批准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批 准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4)审议批准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2001 年度利 润分配政策;(5)审议通过公司2000年度报告;(6)审议公司2001年公募增发A 股符 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议案;(7)审议公司申请2001年公募增发A股的 议案;(8)审议公司公募增发A股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的议案;(9) 审议董事会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10)审议本次公募增发A股成功后, 公司未分配利 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11)审议续聘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 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提案 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提案经审议后采取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除提案(4)中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01 年 度利润分配政策分别以赞成票101523.5114万股、101391.2714万股,反对票0 股、 132.24万股,弃权票27.36万股、27.36万股,以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 97 %、99.84%赞成票通过;提案(10)以赞成票101473.3514万股,反对票50.16万股, 弃权票27.36万股,以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92%赞成票通过外,其他提案 均以赞成票101523.5114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7.36万股, 以出席会议股东所 代表股份的99.97%赞成票通过。其中,提案(7)在表决时采取了逐项表决的方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提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卢鑫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