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2年5月8日上午8 时在公司二 会议室召开了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2人, 代表股份244,641,682股,占公司总股本449,408,480股的54.44%, 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朱宪国先生主持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 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4,64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4,64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44,64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15,685, 589 .80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1,568,558.98元,提取 10 %法定公益金1,568,558.98元后,未分配利润为12,548,471.84元, 加上年初未分 配利润37,111,366.72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49,659,838.56元。 本次年终分 配以公司总股本449,408,4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15元(含税) ,合计为6,741,127.2元,剩余42,918,711.36元结转下一年度,资本公积金本次不 转赠股本。
    同意244,64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44,64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244,64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换补董事议案》
    同意刘胜国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意244,641,68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陆才垠先生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同意244,64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张贤筹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244,64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选举张洁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244,64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换补监事议案》同意高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同意244,64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选举刘新明先生为公司监事。
    同意244,64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同意李海锋先生(已被公司二届七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推选为职工代表出 任的监事)不再担任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同意244,64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244,64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及支付办法》
    同意244,64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44,64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十二)审计通过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同意244,64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汪中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议、公告。
    (二)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