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现将本公司受让部分国有法人股事项 公告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潭中执字第062-1 号《民事裁定 书》;冶钢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500万股“大冶特钢”(0708)国有法人股以拍 卖成交价0.65元/股转让给北京方程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裁定书下达后立即执行。
    二、鉴于本公司关联企业北京颐和丰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持有“大冶特钢”1500 万股,占“大冶特钢”总股本的3.34%,所以在本公司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及关 联企业将实际控制“大冶特钢”30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6.68%。
    三、本公司是2001年3月26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号:1102262260207,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 方永中,经营范围为: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信息咨询; 电脑图文设计制作 服务。
    四、本公司股东情况,本公司前两名股东为方永中、程涵。
    方永中出资1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程涵出资5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五、本公司系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受让上述股份。本公司受让述股份的资 金系本公司自有资金。
    六、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情况:北京颐和丰业投资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关联法人。 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与冶钢集团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根据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 民法院(2000)潭中执字第062号《民事裁定书》 , 本关联法人已通过拍卖方式于 2001年9月14日以0.65元/股受让大冶特钢1500万股。
    七、本公司目前不存在受托行使大冶特钢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八、截止材料报送之日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监事未持 有大冶特钢股份,也无买卖大冶特钢上市流通股的行为。
    九、备查文件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潭中执字第062-1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方程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