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条例的规定, 现将冶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经法院裁定,拍卖转让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特钢 ")国有法人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湘潭中级人民法院(2000)潭中执第062号裁定书、 湖南省湘潭 中级人民法院(2000)潭中执062-1号裁定书,将本公司持有的"大冶特钢"国有法人 以每股0.65元拍卖转让给北京颐和丰业投资有限公司1500万股, 北京方程兴业投资 有限公司1500万股。
    二、本公司本次分别转让给北京颐和丰业投资有限公司1500万股、北京方程兴 业投资有限公司1500万股,上述受让方系关联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 合计受让股 份占"大冶特钢"总股本的6.68%。
    三、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还持"大冶特钢"229,388,480股, 占总股本的 51 .04%,仍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冶钢集团有限公司    200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