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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G冶特钢 项目:公司公告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6-03-21 打印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6年3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弃权票为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监事会认为: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真实、完整的反映出2005年度的公司治理、财务经营等状况。其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该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弃权票为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弃权票为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弃权票为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弃权票为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弃权票为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见附件);该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弃权票为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会计政策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弃权票为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弃权票为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弃权票为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200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弃权票为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股东及关联企业资金占用清欠方案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弃权票为0票。

    特此公告。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6年3月19日

    附件: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修改规则第四条 原规则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修改后的规则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修改规则第九条原规则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修改后的规则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修改规则第十一条原规则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监事及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传真、邮件等形式通知监事及列席人员。修改后规则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监事及列席人员。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一日前以传真、邮件等形式通知监事及列席人员。

    四、修改规则第十五条原规则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责。修改后规则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又没有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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