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新冶钢、中信投资)的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2月5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于2005年11月24日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协助非流通股股东新冶钢、中信投资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放征求意见函、网上路演等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沟通的结果。现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
    新冶钢承诺赋予流通股股东一项认沽权利: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十二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不超过167,040,000股),在之后三十日内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内,以每股3.70元(单位指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新冶钢。
    现调整为:
    新冶钢承诺赋予流通股股东一项认沽权利: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十二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不超过167,040,000股),在之后三十日内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内,以每股 3.80元(单位指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新冶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作其它修改。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认真吸纳了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调整的方案提高了认沽权利的价格,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的调整;
    4、本独立董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大冶特钢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相关承诺得以实现的前提下,本保荐机构认为,大冶特钢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其对价安排公平合理,改革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此,光大证券同意推荐大冶特钢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四、补充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和修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修改后的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经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后实施。
    附件: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关于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意见函
    特此公告。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