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8月3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大路第二营业部到期未能按协议归还本公司委托理财本金及收益,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4日受理本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湖北省孝感市理丝西路。由于本公司工作疏忽,未能及时披露此事项。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2004年上半年投入3000万元进行委托理财。受托人: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大路第二营业部。委托期限:至2004年6月30日,到期本金及收益均未收回。公司采取积极的态度,多次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进行交涉协商未果。为维护本公司权益,本公司于2004年8月3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事项为: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委托投资的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投资收益1326575.34元,利息20120.55元,合计人民币31346695.89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在海通证券委托理财的3000万元资金中,有1700万己处于公司控制之下。公司要求被告返还委托理财的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将整个委托理财事项做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起诉。此案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报告期末,公司对此已计提跌价准备9,000,000.00万元,影响本期利润9,000,000.00万元。如果该笔委托理财无法收回,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在以后年度继续计提跌价准备,此举将影响以后年度的利润。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 O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