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1、本公司于2003年6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国有股2700万质押给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江汉支行进行质押贷款的相关事宜,上述质押已于2004年7月26日解冻,随后集团公司又将该笔2700万股发起人法人股质押给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桥口支行用于质押货款,质押期限从2004年7月26日至2007年7月26日,上述质押已于2004年7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本公司于2003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国有股2600万质押给工商银行应城市分行进行质押贷款的相关事宜,上述质押已于2004年7月27日解冻,随后集团公司又将该笔2600万股发起人法人股质押给工商银行应城市分行用于质押货款,质押期限从2004年7月27日至2009年7月27日,上述质押已于2004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