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2年4月6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和《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司在会议三十日以前公告了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资格;出席会议所持证件及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15日上午在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一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党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股东签名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委托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公司股份187,107,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31%,均为2002年5月3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参加会议,股东可授权委托他人出席。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形成决议。计票在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通过的决议内容均合法有效。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玲
乐瑞
200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