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 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湖北正信 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潘玲、乐瑞出席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本报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 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1年4月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的《第三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2001年4月5日刊登的《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对有关议案作出决议,并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8日上午9时在公司办公大楼三楼1号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吴党生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118408360股, 占公 司总股本305178360股的38.8%。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身份资料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按照 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身份属实,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经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
2、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分配预案及下一年度预计的分配政策;
5、公司拟出资1100万元购买武汉东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20.5%股权的议案;
6、关于调整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预案。
本次股东大会讨论和表决的议案均属普通决议,经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可。上述需经审议的各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分别符合 《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潘玲 乐瑞
二00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