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的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 年5 月10 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6 年4 月24日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一对一、热线电话、传真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价部分调整,原内容: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比例以各自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使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2.3 股股份的对价安排。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调整后内容: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比例以各自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使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2.8 股股份的对价安排。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除上述修改外,原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发表如下意见:
“1、自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4 月24 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后,公司通过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交流。
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吸纳了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对方案的调整或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没有异议。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双环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基础上形成的。双环科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改革思路。国信证券愿意继续推荐双环科技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之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在吸纳了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属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及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流通股股东增加的承诺事项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改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等事项做了相应修改。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 年5 月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改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