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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5 证券简称:浙江震元 项目:公司公告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5-05-1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05年4月22日以书面通知形式发出,2005年5月10日在公司十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亲自出席会议董事宋逸婷、陈利民、戚乐安、陈小南、叶炳炎、孟文涌、许蟠熊、赵博文、陈建根、王竞竞、任学敏11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宋逸婷董事长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公司四届董事会提名宋逸婷、陈利民、戚乐安、李乐、黄继明、吴越迅、毛中萍七人为公司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提请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2、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公司四届董事会提名赵博文、陈建根、王竞竞、任学敏四位为公司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二),报酬拟为每人每年人民币贰万元。以上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3、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见附件三);提请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定于2005年6月13日召开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附件一: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二: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附件四: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

    附件五: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一: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宋逸婷,女,1957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职称。主要工作经历:

    1976.12-1991.1 新建染织厂工作,历任车间主任、副厂长兼党委委员

    1991.1-1993.7 市纺织化纤公司党委委员、副经理。

    1993.7-1997.6 市医药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副经理

    1997.6-1999.1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1999.1-2003.6 绍兴震元(集团)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03.6-至今 绍兴震元集团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持有本公司股票0股。

    陈利民,男,1959年12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职称。主要工作经历:

    1978.11-1995.11 绍兴轧钢厂工作,历任技术员、车间主任、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厂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副厂长

    1995.11-2001.12 绍兴钢铁总厂副厂长、绍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1.12-2003.6 绍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2002.3起兼任绍兴市汤浦水库管理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

    2003.6-2004.10 绍兴震元(集团)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4.10-至今 绍兴震元集团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

    持有本公司股票0股。

    戚乐安,男,1963年2月出生,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职称。主要工作经历:

    1980.12-1991.9 绍兴咸亨食品厂科员、办公室主任、党支部副书记

    1991.9-1999.11 绍兴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科员、副科长、处长

    1999.11-至今 绍兴震元集团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董事

    持有本公司股票0股。

    李乐,男,1963年10月出生,博士学历,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职称。主要工作经历:

    1992.7-1994.8 西安医科大学药理学教研室讲师

    1994.9-1997.6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药理学教研室博士

    1997.6-1998.8 上海医科大学药学院药理教研室讲师

    1998.9-2001.12 西安交大医学院药理学教研室副教授

    2002.1-至今 绍兴震元集团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持有本公司股票0股。

    黄继明,男,1955年6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职称。主要工作经历:

    1973.12-1976.12 漓渚铁矿工人

    1976.12-1981.12 部队服役

    1981.12-1997.10 绍兴医药采购供应站、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科长、主任

    1997.11-至今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四届董事会秘书、

    持有本公司股票19890股。

    吴越迅,男,1965年2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主管药师(执业药师)职称。主要工作经历:

    1987.8-1994.12 绍兴医药采购供应站质管科科员

    1995.1-2004.12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药品分公司副经理、计划业务部经理助理、投资发展部经理助理、药品新特药分公司副经理、药品中成药分公司副经理、副书记、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公司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2005.1-至今 绍兴震元集团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处处长

    持有本公司股票0股。

    毛中萍,女,1957年8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副主任医师职称。主要工作经历:

    1974.11-1976.11 南池公社坡塘大队务农

    1976.11-2002.10 绍兴第二医院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副院长

    2002.10-至今 绍兴第二医院院长、党委书记

    持有本公司股票0股。

    附件二: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博文,男,193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高级经济师职称。

    主要工作经历:

    1952年—1955年 温州高级商业学校学习

    1955年—1983年 浙江省医药公司工作任业务科长

    1983年—1997年 浙江省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1997年—至今 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浙江省医药商业协会会长

    公司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他社会兼职情况:1995年起任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会长、顾问。

    在其他上市公司兼职情况:无。

    陈建根,男,1963年3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

    主要工作经历:

    1980年—1984年 江西财经学院财会专业学习

    1984年—1986年 中国财政部工作

    1986年—1992年 浙江财经学院任教

    1992年—2000年 浙江浙财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任部经理、副所长等职

    2000年—2001年 借调中国证监会杭州特派办工作

    2001年—2004年 浙江华达通讯器材集团公司任财务总监

    2004年—至今 浙江山下湖珍珠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公司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他社会兼职情况:无。

    在其他上市公司兼职情况:在浙江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钱江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

    王竞竞,女,194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高级工程师职称。

    主要工作经历:

    1963年—1978年 哈尔滨制药总厂技术员

    1978年—1984年 杭州第二制药厂(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副科长、科长、主任等职

    1984年—1987年 杭州市医药管理局工作任科长、处长等职

    1987年—1996年 浙江省医药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任副处长、处长等职;

    1996年—2003年 浙江省医药信息站任站长

    公司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他社会兼职情况:无。

    在其他上市公司兼职情况:无。

    任学敏,男,1938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工程师职称。

    主要工作经历:

    1962年—1966年 山西太原化学工业公司氮肥厂生产科任调度员

    1966年—1982年 河北省宣化化肥厂技术员、副科长

    1982年—1983年 绍兴市粮食局工作

    1983年—1999年 绍兴市经委任科长等职

    1999年—至今 绍兴市企业联合会工作

    公司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他社会兼职情况:无。

    在其他上市公司兼职情况:无。

    附件三: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上市规则》的精神,结合中国证监会公司字[2005]15号通知内容,拟对本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作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原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5,329,360股, 其中国有股31,290,236股,法人股 13,185,432股,社会公众股80,853,692股。

    修改为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5,329,360股, 其中国有股36,729,674股,法人股 7,745,994股,社会公众股80,853,692股。

    三、原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修改为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四、原第四十二条后新增四条即,新增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原第四十三条调整为第四十七条。

    新增条款如下: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四十四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五、原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修改为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六、原第九十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不少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修改为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不少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七、原第九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修改为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八、原第九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若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改为 第一百零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九、原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董事认为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提案,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必须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若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须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修改为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重大关联交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董事认为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提案,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二)职权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三)、(四)、(六)职权必须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五)职权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若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须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十、原第一百零九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二)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二)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十一、原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十二、原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附件四: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

    提名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赵博文、陈建根、王竞竞、任学敏四位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附件五: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赵博文,作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赵博文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陈建根,作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陈建根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竞竞,作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王竞竞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任学敏,作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任学敏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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