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29日上午10 : 00在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8号江南商务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 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人2名,代表股份8602.80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9%,会议的 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陶炜先生主持,以书面记 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86028050股同意, 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2、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86028050股同意, 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3、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86028050股同意, 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4、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86028050股同意, 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5、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经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1年度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为94194734.61元,经董事会讨论,拟以2001年末总股本12452.18 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2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4942616元, 剩余部分结 转至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86028050股同意,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6、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预计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公司2002年度利润拟分配1-2次;公司下一年度实现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 例为25%以上;公司本年度未分配利润用于下一年度股利分配的比例为20-40%; 分配主要是采取派现的形式,现金股息占股利分配的比例为50%以上。2002年度利 润分配政策为预计方案,公司董事会保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该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的权利。(86028050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 权,0股反对);
    7、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事 务所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86028050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8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津贴的股东临时提案。 ( 86028050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 股反 对);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会议公告中关于上述事项的议案时,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占本公司69.06%)提出了新的临时提案。 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最后表决,该临时提案经表决一致通过。
    2001年公司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年薪15万元,董事兼副总10万元,独立董事 年薪5万元,其他董、监事年薪2万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年薪4万元。
    9、审议通过公司部分监事变更的议案
    同意朱立文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86028050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选举朱晓东先生为公司监事(86028050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10、审议通过公司修改章程的议案(86028050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本议案为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持本公司69.06 %的股份)对 本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提出的临时提案:在本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进出口经营 范围并修改本公司章程
    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 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模具、塑钢门窗、模塑高科技产品的开发、研制、销售及 技术咨询服务、投资,油漆喷涂,机械制造、加工,火力发电、供热,城市基础设 施及公用事业建设,房地产开发,国内贸易(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或 经营)"。
    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 模具、塑钢门窗、模塑高科技产品的开发、研制、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投资,油 漆喷涂、机械制造、加工,火力发电、供热,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建设,房地 产开发,国内贸易(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或经营)", 经营本企业自 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 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朱增进律师列席了本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