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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0 证券简称:G模塑 项目:公司公告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8-25 打印

    致: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江苏世纪同仁 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证券执业律师出席贵公司二00 一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以及 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已于2001年7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二00 一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大会于2001年8月24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前述 通知披露一致。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书面方式逐项 予以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朱增进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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