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 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证券执业律师出席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临时提案以及表 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已于2001年4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2000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 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大会于2001年5月13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前 述通知披露一致。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关于股东临时提案
    贵公司第一大股东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增加审议“关于 公司符合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条件”的临时议案。经查, 上述股东持有贵 公司69.06%的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人主体资格合法。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和股东临时提案进行了审议,并 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和表决 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朱增进
    200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