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 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 年2 月9 日。
    4、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到账日:2006 年2 月10 日。
    5、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6 年2 月10 日。
    6、2006 年2 月10 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7、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6 年2 月10 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股票简称由“模塑科技”变更为“G 模塑”。
    8、2006 年2 月10 日当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6 年1 月23 日经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对价安排: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 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获得对价股份的对象和范围:截止2006 年2 月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4、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承诺人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法定承诺。”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次改革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1)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连续三年,江阴模塑集团将在模塑科技每年年度股东大会上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提出分红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分红比例不少于模塑科技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非累积可分配利润)的50%。
    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股权分置改革具体实施日期
序号 日期 事项 是否停牌 1 2006年2月8日 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继续停牌 2 2006年2月9日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份变更登记日 继续停牌 3 2006年2月10日 1、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 恢复交易 售条件的流通股; 2、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到账日; 3、公司股票复牌、对价股份上市流通; 4、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G模塑”; 5、该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 不纳入指数计算。 4 2006年2月11日 公司股票开始设涨跌幅限制,以前一交易日为基期纳入 正常交易 指数计算交易
    四、对价股份安排实施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309,043,600 股,其中,非流通股份为171,986,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65%,流通股股份为137,05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35%。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仍为309,043,600 股,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185,027,6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7%,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124,015,9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13%。
    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六、其他事项
    1、咨询联系办法
    电话:0510—86242802 传真:0510—86242818
    联系人:许剑
    联系地址: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邮政编码:214423
    七、备查文件
    1、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全文);
    2、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及补充保荐意见书;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