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江阴兴澄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控股股东——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1) 贸仲字第000838号〗《V20010048 号江南模具塑化有限公司合资争议案仲裁通知》 和仲裁申请书, 由于该案仲裁请求涉及本公司所持控股子公司江南模具塑化有限公 司75%的股份(该股份系本公司与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26 日进行资 产置换取得),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7.4.2 条的规 定,现将仲裁案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仲裁受理日期
    本次江南模具塑化有限公司合资争议案于2001年2月21 日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通知于2月28日送达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乾丰塑料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地址:香港新界葵涌和宜和道63号丽晶中心21楼2103室
    2、被申请人: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
    三、受理仲裁机构
    受理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六层
    联系电话:010-64646688
    四、仲裁的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84年10月8 日签订之《合资经营中国江南模具塑化有限 公司合同书》第五十三条约定:合营企业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 应当在董事会内友好协商求得解决,如协商调解无效,则可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是终局仲裁,合营双方必须执行。
    五、仲裁的请求
    申请人的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将江南模具塑化有限公司(下称合营公司)75 %的出资转让给 江阴兴澄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的行为无效。
    2、确认申请人在合营公司的出资比例为49%;
    3、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并补偿申请人为本次仲裁支出的合理 费用。
    六、本公司对该仲裁案的声明
    1、本公司的受让行为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报经相关政府部 门批准登记,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2、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行为的转让方,承诺将对其转让行为负独立 的法律责任,不论仲裁结果如何,均不影响受让方,即本公司的利益。
    3、本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仲裁的进展和最终结果及时予以 披露。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股东及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V20010048号江南模具塑化有限公司合资争议案仲裁通知》[(2001) 贸仲 字第000838号〗;
    2、《仲裁申请书》
    3、《合资经营中国江南模具塑化有限公司合同书》
    4、《股权置换协议》
    5、《关于同意江南模具塑化有限公司转让股份及修改合同、 章程部分条款的 批复》[澄外经管字(1998)211号〗
    6、江南模具塑化有限公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