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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0 证券简称:G模塑 项目:公司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2006-01-04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塑科技"或"公司")董事会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5年12月23日披露后,通过走访机构投资者、热线电话、网上路演、传真及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交流。根据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作出调整。

    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1月5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一)关于对价安排

    原对价安排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41,117,250股股份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股。

    修改后的对价安排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47,970,125股股份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5股。

    (二)关于承诺事项

    原承诺事项为:

    1、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模塑科技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调整及增加的承诺事项为:

    1、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连续三年,江阴模塑集团将在模塑科技每年年度股东大会上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提出分红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分红比例不少于模塑科技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非累积可分配利润)的50%。

    除上述增加和调整的承诺事项外,原承诺事项不变。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模塑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并增加了相关承诺,从而进一步保护了模塑科技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权益,有利于模塑科技的长远发展。

    3.本独立意见是基于模塑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是在公司董事会和光大证券的协助下,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光大证券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的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非流通股股东集团公司的承诺系对其权利的处置行为,合法、有效。贵公司根据上述非流通股股东集团公司的承诺修改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办法》和《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贵公司本次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不影响贵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本次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待贵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涉及对价安排及承诺事项部分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全文(修订稿)及其它文件。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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