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获悉,公司第二大股东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纸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8603048股,于2003年12月25日解除冻结并执行和解协议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鉴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黑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黑法执字45-3号文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2月27日在深圳证券登记分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本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事宜公告如下:
2003年12月2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诉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佳纸集团欠款纠纷案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佳纸集团在本公司享有的28603048国有法人股的冻结,并以每股按评估价值1.86元人民币,共计53201670元,抵偿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偿还部分债务。至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33023048股,占本公司股份的14.52%,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佳纸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2000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的8.79%,由第二大股东变为第三大股东。
根据双方执行和解协议,佳纸集团同意将所持有的佳纸股份分两次过户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佳纸集团持有其余的2000万股ST佳纸的国有法人股已经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查封冻结,此2000万股过户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特此公告。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