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纸股份)起诉黑龙江造纸厂侵权纠纷案获得一定进展(黑龙江造纸厂侵犯佳纸股份持有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49%股权诉讼事项详见《证券时报》2003年4月28日本公司年报摘要)。
佳纸股份于2003年6月30日与黑龙江造纸厂、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①三方一致同意通过采取资产暨股权置换的方式,终结佳纸股份诉黑龙江造纸厂侵权纠纷案。②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用拥有的生产用地(此生产用地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资产置换所对应土地及甲方现生产占用的土地);同时负责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并将其拥有的制浆、动力、原木、调木、热电厂等资产及持有佳纸股份的国有股权出让金,置换佳纸股份拥有的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49%的股权;1999年—2002年利润分成;佳纸股份租赁给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碱回收资产和租金。③和解协议涉及的资产及股权收益金额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审计结果为准。
2003年7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和解内容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①三方一致同意通过采取资产暨股权置换方式终结此案诉讼。经协商佳纸集团公司同意用其拥有的部分占有并使用的生产用地(并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过户手续);现租赁给佳纸股份公司经营的制浆、动力、原木、调木、热电厂等资产;现持有的佳纸股份公司部分国有股权的出让金,置换出佳纸股份公司持有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49%的股权。②该股权1999年至2002年的利润分成及佳纸股份公司租赁给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的碱回收资产租金由佳纸集团公司承担。③本案诉讼费50万元,由原告承担。
公司董事会对民事调解书关于资产股权置换内容与和解协议书相关内容表述不一致持保留意见。并正在积极协调黑龙江造纸厂、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与和解协议书表述一致的民事调解书。
上述资产股权置换因资产总额达到重大资产收购、置换标准的有关规定,尚须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根据以上资产置换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公告。
根据和解协议内容,本公司将获得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1999-2002年利润分成。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认为,佳纸股份在确认对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基础上,进而确认1999、2000年对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并且在对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2001、2002年的利润进行补充审计后,将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作追溯调整。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书》
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